嘸法嘸天,官逼民反?暴政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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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暴政暴警,怎會有暴民?沒有狼心狗肺叛國賊馬英九,驅使七千以上警察護衛敵國共匪俗仔,讓警署變警總,警察變公安再成為武警,陳匪雲林所經之附近,撕毁國旗護衛五星旗,這是公然通匪叛國的行為,人人得而誅之。所以真正暴徒是共匪毒孫叛國奴馬英九及其幫兇共犯啦!
馬狗玩不出新把戲,1106人民嗆匪抗暴日,陰狠惡毒獨裁者馬英九及其幫兇共犯:劉兆玄,蔡朝明,王清峰,廖了乙,王卓鈞,李漢卿....等人民公僕,似乎要復置30年前戒嚴時代,高雄美麗島事件,派憲警特偽裝暴民,滋事鬧場嫁禍,再未暴先鎮,暴警驅離,乘勢以盾牌警棍毒打良民義士,連記者小孩都不放過,並利用黑心匪霉妓者冥嘴抹黑義士為暴民,為其暴政脫責,實在可恨.可惡.可恥啊!。
今日(11) KMT老黨員劉柏煙,為馬英九的降匪暴行,在台北自由廣場羞愧自焚死諫,有人性的 KMT 支台人,不覺的汗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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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串聯支持學生爭自由民主靜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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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狠惡毒獨裁者馬英九暴政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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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政必亡,古有明訓,陰狠惡毒獨裁者馬英九及其幫兇共犯9官.劉兆玄,蔡朝民,王清峰,廖了乙,王卓鈞,李漢卿 ....等暴徒,正走向暴政的危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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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人權,在這次陳雲林來台期間,蕩然無存。警戒區外持國旗或以標語表達和平訴求者者遭到粗暴地架離,更遑論警方擅闖飯店客房、強制拉下播放台灣歌曲的唱片行鐵門。公權力無線上綱的結果,人民權利急速限縮,二十年前的戒嚴怪獸,彷彿又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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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時,彼一時。2006年的紅衫軍,遊行可以就地合法、埋鍋造飯數日不退,公權力可以不作為,未聞有無端受執法人員打壓迫者。光憑這一點,貪污犯馬英九就遠遜於他口中的貪腐總統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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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台灣目前已經是一個以顏色分是非的社會,10個莊國榮論述的份量,大概還不及一個大學生的吶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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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草莓運動抗議行政濫權、總統院長道歉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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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6日早上11點,憂心近期台灣人權開倒車的學生、老師們,開始在行政院前靜坐,主張修改違憲的集會遊行法。11月7日傍晚,在行政院前遭警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驅離的學生們,在自由廣場前重新集結。寒流與暴雨打不散學生捍衛人權普世價值的決心。11月9日,廣場上的學生透過民主表決,將運動正式定名為“野草莓運動”,高呼“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呼籲所有公民挺身保衛台灣得之不易的自由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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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三大訴求從未改變──
1. 馬總統、劉院長道歉!
2. 警政、國安首長下台!
3. 立即修正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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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4日 星期五
[論述] 為什麼要求馬總統與劉院長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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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草莓運動的第一點訴求中,我們要求領導中華民國政府的馬英九總統與劉兆玄院長,必須為國賓陳雲林先生來台期間的人權侵害事件,公開向人民道歉。然而很多人問,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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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絕對同意政府負有保護國賓安全之責任,且在張銘清事件之後,政府對於陳雲林先生來台之維安工作勢必更加戒慎小心。然而,我們所不能接受的是,這幾日政府為了執行維安工作,破壞了台灣難能可貴的自由與民主,擾亂了憲政秩序。作為憲法機關的一環,我們認為國家權力的作用應當受到憲法上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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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讓我們看看這幾天的「維安工作」:淨空高速公路車道、禁止民眾在公共場合舉國旗、禁止民眾在公共場所說「台灣不是中國的」、沒收人民財物(旗幟、標語)、以及,前幾天薛香川秘書長仍然無法向我們說明的上揚唱片行事件,在在都顯示了政府為了迎接陳雲林先生而意圖(實際上也進行了)壓制台灣社會的言論表達自由,使得台灣的憲政發展上,得之不易的自由民主憲政受到非常嚴峻的考驗。當然,我們同意國賓的生命身體安全非常重要,但試問,手持DV拍攝陳雲林車隊經過可能直接造成陳雲林先生怎樣的危害?試問,手持著中華民國的國旗可能直接造成陳雲林先生怎樣的危害?在高規模的維安工作中,理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機關,卻成為侵害人民人身、行動、言論自由的箝制力量。如此,台灣多元社會所珍貴的多種意見表述被犧牲了,代價則是台灣的民主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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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陳雲林先生來台前,種種跡象已經顯示台灣的社會並非一致地願意接受其來訪,民眾對於江陳會也表現出疑慮,政府為何不能夠讓這些人的意見有一個可能宣洩的管道,而必須管制進而壓制人民的言論?若政府能更致力於讓台灣多元可能的聲音依照合法的管道傳達出來,那麼這些流血衝突以及國家迫害人權並不會輕易的發生,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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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若僅將上述警察濫權事件作個案處理,就是忽略了這些國家權力系統性地密集發生的特質。實際的效果使台灣社會的民主自由在「特定時空」中消逝,屬於台灣社會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也隨之崩解,對此,守護憲法秩序的總統與行政院長是必須被譴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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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草莓運動從1106行政院前靜坐開始,迄今已逾一個禮拜,尚未見到政府對於野草莓運動的訴求有任何正面之回應。馬總統曾於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若干的警察暴力乃是個案,因此並未計畫向全國人民道歉, 劉院長則於接受電視媒體專訪時,表示「靜坐學生的訴求並非主流民意」。我們認為,政府於國賓來台期間對於人民自由的管制,大規模地集中於特定時間點與區域發生,這是有計畫的、系統性的管制,我們並不同意總統以「僅屬個案」作為回應。此外,「主流民意」僅能顯示當下社會多數人對此事件的觀感,而基本的對錯是非並不能夠以主流民意作為判斷依據,劉院長未能就行政濫權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迫害有所回應,我們感到非常遺憾。甚至,若政府行動之一切依據便是主流民意,台灣社會的多元意見更有可能遭受政府漠視,劉院長的回應似乎再次驗證了政府對於言論自由的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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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深切地期盼,盼政府能夠認真看待陳雲林先生來台期間台灣憲政秩序的動搖,並對野草莓運動的訴求進行正面的回應。猶記得今年四月甫當選的馬總統,曾向已故人權作家柏楊允諾,會全力以赴落實人權價值。「人權立國」不是口號,我們深信馬總統與劉院長擁有足夠的勇氣與智慧,正面地回應野草莓靜坐抗議學生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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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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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為甚麼國安局長和警政署長必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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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的大專師生,從十一月六日中午開始,自動發起靜坐運動。起因,是國賓來台期間,台灣各地傳出警察執法過當,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消息。稍後,十一月六日晚間,我們得知由民進黨主辦的「圍城」現場,發生激烈流血衝突。我們感到沉重、心痛,無論對警員或參與遊行的民眾來說,我們絕對無法同意這種暴力相向的行為。同時,這也對比出由學生自發的「野草莓運動」,所強調的和平、理性、非暴力的運動路線。七日傍晚,執勤員警包圍了我們,將堅持和平靜坐的學生與教授,一個一個抬上警車。事後許多學生表示,當時,他們看見警察先生、女士充滿無奈,甚至流下了眼淚。七日晚間,我們移師自由廣場展開長期靜坐後,承蒙警察同仁的諸多照顧,使我們的活動能和平進展。儘管如此,我們還是必須譴責一切非法暴力:無論是警察施加於人民、或人民施加於警察,都是我們嚴正拒絕的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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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對我們有這樣的質疑,「警察只是為了維護治安,為什麼還要譴責警察?」而事實上,在「野草莓運動」的每一位參與者心中,都對平時辛勞,任務繁重的基層員警,感到由衷謝意。若不是你們的辛勤付出,我們恐怕難以享有平穩、安和的日常生活。但是,我們還是堅持要出來抗議,堅持要靜坐在自由廣場前,這究竟是為什麼?
因為我們感到困惑。困惑在國賓來訪期間,警察竟然也讓民眾受到了傷害。我們困惑:為何當民眾陳育青拿著家用攝影機拍攝國賓車隊時,卻受到警方無法源依據的盤查,並將陳育青強制帶回警局,限制人身自由,直到議員前來質問才釋放?我們困惑:唱片行在路邊播放非違禁的歌曲,警察為何可以進入店內強制停播,並強行將店家關閉?我們困惑:國賓來訪,人民懷有不同期待、觀感、想法,原是民主社會的常態,但為何警方要沒收國旗或西藏雪獅旗,並且驅趕人民,限制民眾言論與行動的自由?我們困惑:是怎麼樣的維安與警備調動政策,使原本關係良好的警民,要以侵害人權的方式照面,使民眾感到受挫折、怨懟、不安,而使警民陷入緊張關係?我們困惑:在國賓來訪期間,是怎麼樣的政策,導致警民關係的荒腔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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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草莓運動」誠摯地感謝基層警員,為平日的社會治安,承擔了遠超過常人想像的壓力。但在國賓來訪期間,因濫用權力造成的人權侵害,我們也堅持要加以追究,以確立民主社會的根本價值。國賓來訪期間,政府固然必須擬定安全、嚴密的維安措施,以維護國賓安全,但是一個良善又有能力的政府,在執行一切政策前,都應以「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為根本原則。所以,我們深切理解員警執行勤務的辛勞,而認為維安計畫的最高決策者,也就是警政署長王卓鈞與國安局長蔡朝明,必須為侵害人權的不當政策負起根本責任。其中,警政署長負責警力調度、國安局長負責國賓人身安全。而基層警員人力配置、執法重點、執法尺度,都是由這兩位最高指揮擬定。據此,在外賓來訪期間,相關侵害頻傳,我們不認為這些事件應該視為「偶發」個案,並將責任推卸給基層員警,而主張這是政府於外賓來訪時整套維安計畫的擬定、執行失當,所導致的不良效應。因此「野草莓運動」堅決主張:警政與國安系統的最高領導人,必須為這段時間的執法不當,辭職以示負責,重振民眾對警務系統的信心。 「野草莓運動」認為:我們必須向全國各地的基層員警致意,無論平時維持秩序、或特殊場面的維安,都仰賴全國基層員警的付出。但是我們也堅決主張:必須向警察濫用權力的現象提出強烈抗議,因為任何政策的擬定,都應以不侵犯基本人權為原則。在國賓來訪期間,基層員警執勤造成的人權侵害,不應被視為偶發事件。我們明確地指出:在這段時間內的各種人權侵害事件,是源於維安政策的整體決策錯誤。在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任何的非法暴力都應該受到譴責,而握有警政大權的公部門,更應該謹慎避免知法犯法、避免箝制人民基本權益。台灣今日的民主果實得來不易,因此我們堅持:警政署長與國安局長必須辭去職務、必須為政策失當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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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6日 星期日
[論述] 野草莓學運與集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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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雲林來臺其間,警察擴大維安而管制過當的事件層出不窮,當中又以持集會遊行之名濫行控管者居多。例如:有群學生僅僅只是攜帶著國旗,騎乘機車行經了離圓山飯店有數里之遙的週邊道路,卻遭警方攔下,將他們聚集成群後,便宣佈他們是違法集會遊行,要求就地解散。我們無法理解,為何僅是在圓山飯店週邊攜帶國旗移動,卻會被警察團團包圍,進而宣稱這是「集會遊行」,而被迫解散。在當學生問警察,為何這樣會被認定是集會遊行,警察也支吾其言,無法提供個合理的說法。這些如同普通用路人的學生,為何當身上有了「國旗」在路上行駛後,卻會被解讀為「集會遊行」呢?究竟集會遊行的管制範圍何在,以及警察為何可以任意將只是一般使用道路的學生解釋為集會遊行?這是我們百思不得其解的。除了這案例外,還有更多相類似的狀況,如抗議民眾連下遊覽車都被集會遊行法所禁止、任何揮舞國旗的舉止也會被集會遊行法禁止、連圓山飯店都以「管制區」為名以集會遊行法禁止一般民眾接近。 這一切光怪陸離的管制事件,迫使我們開始思考集會遊行法的立法目的以及管制範圍到底何在?為什麼可以用這部法律進行如此多超乎一般人想像的管制活動?為什麼連集會遊行都還稱不上的一般日常活動,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被套上集會遊行之名來加以管制?這部法律是不是存在著什麼根本性的問題,讓它的執行可以無邊無際,任由執法者使用?集會遊行對人權的重要性 集會遊行自由作為表達言論自由的一種手段,它所真正要保障的實際上是社會中的少數聲音。正因為少數意見無法透過一般的傳播媒體來傳達他們的理念,進而形成一定的公眾意見,才需要藉由在街頭上頂著日曬雨淋,以集會遊行這種刻苦方式來獲取社會對他們聲音的注意,使他們的理念有被社會接納、討論的可能性。作為保護少數意見發聲管道的集會遊行法,卻背離了這項精神,在條文中加入許多令人費解的箝制規定,讓少數意見反倒在集會遊行法下無法正常的行使他們的「集會遊行自由」。 集會遊行法以許可制為基本骨幹,許可事項當中卻充斥著大量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使人抓不著也摸不透到底哪些集會遊行可以被許可,哪些會被禁止。在第十一條第二項中:「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什麼是「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甚至是「公共利益」,這些抽象且概括的字句,充滿著無限的想像空間,同條第三款也是做了相同抽象的規定。在大法官第四四五號解釋中也明確指出,對於集會遊行自由此等重大基本權利,如果要以法律限制,必須要有足夠「具體明確」的理由存在。然而現行的集會遊行法卻只在條文當中多加了「明顯」兩個字,依然讓人難以捉摸在什麼情況可以被稱為明顯,什麼情況不是。在不會產生任何「立即危險」的集會遊行自由,為何會被集會遊行法加以箝制呢?基於維護集會遊行自由為考量的集會遊行法,卻在大量讓人無法預想其限制範圍的不確定概念之下,成為了不當限制集會遊行自由的絕佳手段。這種與當初立法意旨截然相違的制度設計,正是我們想點出來讓眾人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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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訴求--本次活動的訴求即在要求國家為違法濫權道歉。在追索為何可以毫無節制的行使職權時,我們同時也驚覺集會遊行法當中存有大量不當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規範在,當中的癥結即在於集會遊行法裡面充斥了太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給予執法者無盡的操作空間。首先,對於集會遊行法中諸多的抽象規定,應以更能被一般民眾預想的規定取代,使一般民眾可以「合理」預見在哪種情況下集會遊行會被限制。其次,應適當地考慮「報備制」這種制度,在採取嗣後通報的方式,使人民有更多舉行集會遊行的空間,避免毫不合理的限制。此外,管制區的規定應該要更加限縮,不應無邊無際的劃定區域,而應該僅在維護目的的必要範圍內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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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強烈建議集會遊行法應該要適度修正,回歸原初保障集會遊行自由的目的,使弱勢團體、少數意見可以在和平的情況下,充分保有一個可以發表自己言論自由的管道。同時,也希望政府能更為關注多年為修改集遊法團體的意見,在他們的長年奮鬥下,對於集遊法的具體細部修正,能由更精確且宏觀角度提出建議,而制定出更能維護弱勢團體集會遊行自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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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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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野草苺的具體修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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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堅持朱鳳芝版本的集會遊行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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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會」及「遊行」的定義應嚴格限縮在擴大維安期間,我們可以看到一些本質上並非集會遊行的事件,卻遭到警方以集會遊行法管制,例如騎機車卻被認為是遊行,集體上下遊覽車也被認為是集會。我們主張集會遊行的範圍應嚴格限縮,一方面可以避免遭政府不當利用,另一方面也可對於容易被政府打壓的言論(如政治性言論)給予明確的高度保障。例如,加入「有政治性訴求、有請願性質者,應受本集會遊行法保障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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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抗議政府要先經過政府同意,就和工會罷工需要先經過公司同意,是一樣荒謬的;真正會出現嚴重失序或者社會秩序惡意破壞者的情況,是許可制也無法預先避免的。現行許可制的規定使人民的基本集會遊行權利必須先申請才能有效發動,已經明顯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有關於人權保障的「原則-例外」關係。集會遊行權利的保障,不應允許事前審查的存在,因為事前審查的存在就等於留給政府一個進行思想內容審查的空間。現行法第11條第2、3款雖然號稱「時間、地點與方式」(TMP)審查,但實際上就是政府介入人民思想內容的最佳途徑,例如這次民眾抗議陳雲林過程中,即便沒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卻仍然被執法機關一律禁止而以解散命令驅趕,已經突顯主管機關以進行事前TMP審查之名行內容(思想)審查之實的可怕,因此我們主張應積極消除給政府有任何思想內容審查的機會,以避免創造集權政府的可能,特別是集會遊行總伴隨著政治性言論或政治性訴求,此類政治性言論最容易被政府打壓,本應受到最高程度的保障,以健全民主程序,協助追求真理,並使公民能夠自由的實現自我。此外,自願報備制的最主要精神在於:給予集會遊行積極的保障;將未報備的集會遊行與自願報備的集會遊行在合法性的判斷上給予同等支持,使自願報備的集會遊行隊伍可以主動向警方要求支援以維護集會遊行者與非集會遊行者的安全,而未報備的集會遊行也可避免被貼上有違法疑慮的標籤,也避免警方在裁量的過程中主動以違法的眼光對待。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早已指出國家有著「積極給付場地」之義務,街頭本來就不應該事前限制任何表達言論的可能,為什麼一定要先申請許可?在集會遊行過程中進行管制才是比事前管制更適當的方法;交通秩序(路權)部分也可以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做技術性解決,不應僅因可能擾亂交通秩序而給予集會遊行者太大的敵意就予以過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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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刪除大部分與其他法律重疊的管制秩序規定,使集會遊行的管制回歸其他基礎法律規範在現行可以進行管制、維護公共秩序的法律之外,現行集會遊行法又加上更嚴格的管制規定,且以相對更重的行政罰及刑罰作為手段箝制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不僅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刑罰同時也造成寒蟬效應,使得人民不敢發聲,使得政府能夠公然迴避許多挑戰。表現自由的珍貴之處在於可以健全民主制度,協助追求真理,並使公民能夠自由的實現自我,如果沒有表現自由的高度保障,民主制度也無法健全、合憲地運作,真理將被埋沒,而人性尊嚴也無法得到充分實現。因此我們要求集會遊行法中的相關以與其他法律重疊的部分管制規定應廢除,使管制回歸其他基礎法律規範,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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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明文規定相關配套管制集會遊行法律下警察執法的界線由於集會遊行的訴求通常包含政治性言論,大法官解釋已經明確表達政治性言論應該受到最高度的保障,因為這類言論不僅與健全民主程序最密切相關,也最容易被政府打壓,除非有極重要的政府優勢利益,且限制目的與手段必須緊密契合,才能對於集會遊行予以限制。我們要求在相關配套可用做管制集會遊行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中,修改出一個充分合乎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要求的規範體系,我們也要求針對表現自由的基本人權特性作非常高度的法律規範保留,以避免警察能夠因為裁量空間的存在而濫用裁量權;警察執法的界限也應嚴格遵守相關大法官解釋的意旨。我們也希望將來警察執法的訓練過程中,能夠真正被教育如何在公共秩序的維護以及基本人權的保障之間作適當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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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廢除禁制區之規定集會遊行是大多是無權無勢者陳情抗議,要求政府改善他們處境的方法,現行的禁制區規定卻不容人民挑戰行政機關;集會遊行的訴求內容與場所往往密切相關,根據不同的訴求內容,就一定會有相應的集會遊行場所。例如要求立法院通過某法案,就會到立法院集會遊行;抗議行政機關在行政過程中有瑕疵,自然會到行政機關集會遊行……等等。如果我們承認訴求的聲音就是要傳達給訴求內容相應的政府機關才有意義,那麼禁制區的規定無疑使人民噤聲,連帶也使得集會遊行也沒意義了。因此,現行法有關禁制區的規定沒有考慮到更適合的執法手段,而一律先原則禁止,已經嚴重的侵害的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關於禁制區的規定應該廢除,預防失序狀況的執法細節部分不應該影響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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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解散命令應該刪除就實際的集會遊行管制情形來看,根本不需要任何的解散命令,因為所有的失序狀況都可以循其他基礎法規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處理,因此應刪除緊急命令的規定,以避免主管機關有更多濫用解散命令的機會。7. 集會遊行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限於滿二十歲且無前科的我國國民規定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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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因此集會遊行權利是普世的人權。集會遊行過程中所表達的內容有助於深化民主,現行規定卻限制非國民、有前科者、未滿二十歲者集會遊行擔任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的權利,無疑在社會上剝奪了許許多多可能的公共議題與社會關懷的形成可能。每個人都應有平等的表達意見機會。提前剝奪這些群體的權利,不僅目的完全不合理,手段也完全不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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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向對抗私法暴力的抗暴志士"台灣的女兒"蘇治芬縣長致敬!!!
向對抗私法暴力的抗暴志士"台灣的女兒"蘇治芬縣長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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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首惡, 社會的亂源,就是嘸法嘸天的邪惡私法人員,這些領台灣人民血汗錢的公僕,竟然惡奴欺主,跑到人民頭上拉屎的,邪痞者梟叫狼嗥、正義遭政治綁架, 歷史會記下牠們的!!,牠們的親人、師友..都應該為此事感到羞愧,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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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應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如今司法竟成為政治奴僕,充當馬英九遂行政治打壓迫害的工具,進行藍、綠有別的選擇性辦案,那麼,司法非但不是正義的防線,更淪為屠宰正義的劊子手! 真應了許水德說的: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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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有罪在身 檢察官有罪在心,許多邪惡黨國司法官,心中只有立場嘸法律,公然踐踏司法,面對藍綠時,兩種嘴臉,兩套標準,只有台支權貴價值,無法無是非,讓司法正義淪喪,已超越霉體妓者,成為社會亂源,台灣的首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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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於雲林二監口述,.
蘇治芬:「如果我有污錢,我寧願被槍斃;如果我有污錢,我寧願被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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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表達我為什麼拒絕交保,因為他使用的是公器,所以我們就必須在他的公器裡面接受它的宰制,但是這個公器是國家賦予他的權力,但是如果他行使得當,而且這個程序是符合社會正義的,我可以接受,也願意配合調查,但是在他行使公器裡頭,我認為它行使過當,過於腐爛,對於一個政治人物不知道尊重,咱們是反對運動的政治家庭出身,政治廉潔對咱來說是很重要的,咱政治操守這麼廉潔,這款的人應該是要得到社會人的尊重,但是我這麼做的時候,今天是你們反而利用公器扣住我們,然後扣住我們這種涉嫌貪污那麼重大的帽子,就算未來我在法庭上,被無罪開釋,但老實說這段過程,如果以國外來講,你無罪開釋可能社會會還給你一個公理,但是以台灣現在的媒體它不可能還你一個公道,到時候我們無罪開釋的話可能在報紙上就只有這麼一點點(手比小小一個方塊),就好像邱義仁一樣,起初他被收押時我就心裡很不舒服很難過,所以今天我會拒絕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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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給愛子的信 蘇治芬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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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年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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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擔心你會為這件事擔憂過度,你又是個那麼貼心的小孩,敏感心又軟,如果難過,哭一下下就好,悶太久或哭太久都很傷身體的,要知道,媽媽希望你好好的;有心事就找爸爸或姊姊抒發,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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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告訴你,為什麼我要拒保! 因為拒保才能充分表達我的悲哀,一般人總覺得「被收押」,是件不名譽的事,但我寧可「收押」,偵查庭時MaiMai就跟檢察官說:以你提出的證據,就要對民選的首長提出聲押,我不接受,如果你聲押得成,我沒話說,倘若庭上裁決交保我也不會走出地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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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以MaiMai涉嫌重大貪污要求聲押,對我就是一大污辱,司法是公器,我無力違抗它,但我也可選擇用另一種「自囚」的方式凸顯地檢的濫權與執法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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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陣子,民進黨內氣壓很低,我們都得面對特偵或地檢無限上綱的偵查,這對DPP很不公平,當我看到邱義仁被收押時,一夜難眠,難過得不得了,我跟劉建國議員說:以前黨外時代,邱義仁被調查局找去問訊時,老賀領著我們一群朋友討論如何聲援,當時MaiMai將背包備好,隨時準備去坐牢。三十年後,邱義仁又進黑牢,說什麼我都不相信邱義仁會污錢,但他的尊嚴何在?我們都是已接近六十歲的中老年人,為民主打滾了大半生,今天面臨這種情境,真是情何以堪!我自持廉潔所為何來?今天地檢行使公權力的態度與嘴臉,令我印象深刻,如果國家訓練出來的,就是這一批人,他們的辦事能力與態度怎不令我悲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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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詢,MaiMai頭有點暈,趁著MaiMai尚有體力時,MaiMai慎重的告訴你,當手銬銬上MaiMai的雙手時,我的心已經死了,我很清楚,以台灣社會的認知能力,我再大聲說「我沒有貪污」,也找不回我的清譽,清譽是MaiMai的第二生命,沒有了它,我寧願死掉,沒有了它,我沒有力氣再繼續走下去,三十年的光陰,經過阿公阿嬤的洗禮,培養出的「我」,多麼不容易啊! 過去你阿公那一輩,司法的公正性,我們全盤否定,但現在的司法環境充滿對人性的挑撥,它違反偵查不公開,它充滿惡鬥與作秀,它不是讓全民可信賴的,它不是讓台灣的社會更趨於成熟,它是鬥爭的工具,鬥倒了MaiMai,他們會洋洋得意,他們會升官,但他們也會寢食難安,因為無知無能貪心使他們犯了錯誤。 璟美這個案子,從頭到尾,媽媽拒絕受賄,卻被羅織成荒誕又像夢幻小說的貪污! 檢察官錯了,他傷害了一個愛台灣愛這塊土地的平凡人,他傷害了DPP的形象,他傷害了司法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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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獨囚的牢房內,有它封閉又寧靜的一面,MaiMai也累了,給我稻香的穗墊,我會在夢中,夢到年詢的笑容,那是上天恩賜我的,年詢不要哭,相信MaiMai,MaiMai愛你,你知道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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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 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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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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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什麼拒絕交保、絕食抗議 (影音訢聞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2dD4qGzq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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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南榕自焚,是以他的生命為我們爭取『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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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絕食,是以她的生命為我們爭取『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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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的勇氣讓我欽佩,讓我感動,相信她也會感動許多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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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後一刻來臨之前,人們通常不會也不願相信。
起初他們收走國旗,我不說話,因為那不是我。
接著他們衝進唱片行關掉《台灣之聲》,我不說話,因為那不是我的唱片行、我的CD。 後來他們阻止群眾抗議,我繼續並不說話,因為我也不在那個抗議隊伍裡。
此後他們抓走一個又一個異議人士,我還是不說話,因為我雖然有意見,也不是異議人士。
最後,他們奔向我而來,那時,還有任何人可以為我說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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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這樣的時刻,重要的不是國旗、不是標語,甚至圍不圍城也已無關緊要。
但相信民主相信自由的每個人,都應該以自己的方式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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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笨總統上一堂人權課 林健正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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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名嘴朱成志在萬寶投顧的期刊中發表一篇標題為「幫笨總統上一堂信用交易課」的文章,金管會以內文錯引數據,誤導市場為由,對朱成志施以暫停執業一個月處分。對於投顧分析師引用數據錯誤受罰,過去政府部門未曾有過如此的案例,可說是空前的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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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質疑,馬英九當選總統後,包括朱成志在內的多名投信投顧分析師一致看好台股後市萬點以上,結果台股自今年五二○後一路狂跌,並未見金管會以「誤導市場」為由對這些分析師開鍘處罰?朱成志到底是因寫錯數字或是因為「笨總統」三個字而挨罰?媒體有關股市的錯誤報導比比皆是,為何獨獨針對朱成志一人?若朱成志案是馬政府上台以後處理類似案件的通則,那麼請問馬政府要把台灣的言論、出版自由帶到何方?就朱成志案而言,如果把金管會換成檢調單位,這就是所謂的「選擇性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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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上任半年來,政府禁止人民穿著倒馬的衣服在總統府附近散步,要求中央通訊社的記者配合報導,禁止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拿國旗、集會遊行及播放台灣之歌,幾次大型的街頭遊行都是把人民當做嫌疑犯看待,佈滿警力在現場錄影搜證,以選擇性的辦案羅織罪名迫害異己,當面嗆馬總統即遭警察毫不留情的強制驅離,甚至有民眾嗆法務部長而被抓到警察局問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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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馬政府半年與扁政府八年相比,台灣人權狀況如何,想必大家心裡有數。為維護台灣自由人權所做的努力,總結一句話,馬真是不如扁,笨馬也永遠不知自己臉長。因此,不但朱成志先生要幫「笨總統」要上一堂信用交易的課,大家更應該幫「笨總統」加上一堂人權保障的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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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國立交通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教授)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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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死捍衛正當法律程序 洪英花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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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即對人民基本權的違憲侵害:我國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即在維護國家法律秩序,保障基本人權,實現憲法所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刑事程序之任務不只在發現真實,且必須維護憲法所保障犯罪嫌疑人之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唯有在保障人權的原則下,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追求偵查與審判之公平性,社會正義乃得以實現。程序正義乃法治國家刑事程序中不容抹滅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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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無罪推定原則衍生的犯罪偵查不公開程序,乃為兼顧偵查成效與人權保障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定「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即偵查秘密原則,凡偵查行動及偵查內容均不得對外透露,以免消息走漏,發生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偽證,尤應防止媒體得知,造成輿論審判,嫌疑人名譽遭受莫大損失,被調查人若為商業公司,導致財務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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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秘密偵查原則:秘密偵查原則,乃維護人權的普世價值,部長縱容相關人士在偵辦相關案件期間內放消息給媒體,經外界質疑後,遲至九十七年十月間始發出函件,要求特偵組自己調查內部洩密及查辦媒體供出消息來源,是否藐視人權及程序正義?並違背法律人自律、反求諸己之道?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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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審先判,踐踏人權:部長縱容洩密者放消息給媒體,恐有誤導閱聽大眾之虞,造成輿論審判,而「法官是人,不是神」更是閱聽大眾,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還沒有被起訴前,大量接收閱聽內容後,如何能夠確保未來審判程序之純潔與公正?在刑事程序中,被告人權應受保障與尊重,乃法治社會顛撲不破之理,如被告在法庭,不得拘束其人身自由,蓋為避免被拘束之形貌,誤導法官或陪審團先入為主,造成胸有定見之誤判。洩密者是否該受嚴正之制裁?洩密者所導致相關當事人之人權危害,如何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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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干預司法,法律不容:部長上節目大談個案,並發新聞稿承認「法務部僅就司法行政有關之司法互助部分向院長提出報告」以上所為,有無涉及偵查應秘密之事項?案件當頭,司法行政有無謹守分際,僭行干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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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會責任—誓死捍衛正當法律程序:一般社會大眾、媒體對法治認識不清,尚可理解,今因為偵查秘密原則未被嚴守,正當法律程序失守,危及台灣法治,整個社會氛圍陷入人權法治危機之境地,司法行政監督完全停擺,部長上電視大談個案,更是破歷任部長之風骨與堅持,部長是否應拿出過去援助弱勢族群的熱情,擔負起法治教育領航者的社會責任,引咎下台以挽救台灣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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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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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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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首惡, 社會的亂源,就是嘸法嘸天的邪惡私法人員,這些領台灣人民血汗錢的公僕,竟然惡奴欺主,跑到人民頭上拉屎的,邪痞者梟叫狼嗥、正義遭政治綁架, 歷史會記下牠們的!!,牠們的親人、師友..都應該為此事感到羞愧,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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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應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如今司法竟成為政治奴僕,充當馬英九遂行政治打壓迫害的工具,進行藍、綠有別的選擇性辦案,那麼,司法非但不是正義的防線,更淪為屠宰正義的劊子手! 真應了許水德說的: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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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有罪在身 檢察官有罪在心,許多邪惡黨國司法官,心中只有立場嘸法律,公然踐踏司法,面對藍綠時,兩種嘴臉,兩套標準,只有台支權貴價值,無法無是非,讓司法正義淪喪,已超越霉體妓者,成為社會亂源,台灣的首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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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於雲林二監口述,.
蘇治芬:「如果我有污錢,我寧願被槍斃;如果我有污錢,我寧願被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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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表達我為什麼拒絕交保,因為他使用的是公器,所以我們就必須在他的公器裡面接受它的宰制,但是這個公器是國家賦予他的權力,但是如果他行使得當,而且這個程序是符合社會正義的,我可以接受,也願意配合調查,但是在他行使公器裡頭,我認為它行使過當,過於腐爛,對於一個政治人物不知道尊重,咱們是反對運動的政治家庭出身,政治廉潔對咱來說是很重要的,咱政治操守這麼廉潔,這款的人應該是要得到社會人的尊重,但是我這麼做的時候,今天是你們反而利用公器扣住我們,然後扣住我們這種涉嫌貪污那麼重大的帽子,就算未來我在法庭上,被無罪開釋,但老實說這段過程,如果以國外來講,你無罪開釋可能社會會還給你一個公理,但是以台灣現在的媒體它不可能還你一個公道,到時候我們無罪開釋的話可能在報紙上就只有這麼一點點(手比小小一個方塊),就好像邱義仁一樣,起初他被收押時我就心裡很不舒服很難過,所以今天我會拒絕交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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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給愛子的信 蘇治芬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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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年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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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擔心你會為這件事擔憂過度,你又是個那麼貼心的小孩,敏感心又軟,如果難過,哭一下下就好,悶太久或哭太久都很傷身體的,要知道,媽媽希望你好好的;有心事就找爸爸或姊姊抒發,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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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告訴你,為什麼我要拒保! 因為拒保才能充分表達我的悲哀,一般人總覺得「被收押」,是件不名譽的事,但我寧可「收押」,偵查庭時MaiMai就跟檢察官說:以你提出的證據,就要對民選的首長提出聲押,我不接受,如果你聲押得成,我沒話說,倘若庭上裁決交保我也不會走出地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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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以MaiMai涉嫌重大貪污要求聲押,對我就是一大污辱,司法是公器,我無力違抗它,但我也可選擇用另一種「自囚」的方式凸顯地檢的濫權與執法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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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陣子,民進黨內氣壓很低,我們都得面對特偵或地檢無限上綱的偵查,這對DPP很不公平,當我看到邱義仁被收押時,一夜難眠,難過得不得了,我跟劉建國議員說:以前黨外時代,邱義仁被調查局找去問訊時,老賀領著我們一群朋友討論如何聲援,當時MaiMai將背包備好,隨時準備去坐牢。三十年後,邱義仁又進黑牢,說什麼我都不相信邱義仁會污錢,但他的尊嚴何在?我們都是已接近六十歲的中老年人,為民主打滾了大半生,今天面臨這種情境,真是情何以堪!我自持廉潔所為何來?今天地檢行使公權力的態度與嘴臉,令我印象深刻,如果國家訓練出來的,就是這一批人,他們的辦事能力與態度怎不令我悲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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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詢,MaiMai頭有點暈,趁著MaiMai尚有體力時,MaiMai慎重的告訴你,當手銬銬上MaiMai的雙手時,我的心已經死了,我很清楚,以台灣社會的認知能力,我再大聲說「我沒有貪污」,也找不回我的清譽,清譽是MaiMai的第二生命,沒有了它,我寧願死掉,沒有了它,我沒有力氣再繼續走下去,三十年的光陰,經過阿公阿嬤的洗禮,培養出的「我」,多麼不容易啊! 過去你阿公那一輩,司法的公正性,我們全盤否定,但現在的司法環境充滿對人性的挑撥,它違反偵查不公開,它充滿惡鬥與作秀,它不是讓全民可信賴的,它不是讓台灣的社會更趨於成熟,它是鬥爭的工具,鬥倒了MaiMai,他們會洋洋得意,他們會升官,但他們也會寢食難安,因為無知無能貪心使他們犯了錯誤。 璟美這個案子,從頭到尾,媽媽拒絕受賄,卻被羅織成荒誕又像夢幻小說的貪污! 檢察官錯了,他傷害了一個愛台灣愛這塊土地的平凡人,他傷害了DPP的形象,他傷害了司法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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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獨囚的牢房內,有它封閉又寧靜的一面,MaiMai也累了,給我稻香的穗墊,我會在夢中,夢到年詢的笑容,那是上天恩賜我的,年詢不要哭,相信MaiMai,MaiMai愛你,你知道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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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 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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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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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什麼拒絕交保、絕食抗議 (影音訢聞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2dD4qGzq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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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南榕自焚,是以他的生命為我們爭取『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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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絕食,是以她的生命為我們爭取『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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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的勇氣讓我欽佩,讓我感動,相信她也會感動許多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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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後一刻來臨之前,人們通常不會也不願相信。
起初他們收走國旗,我不說話,因為那不是我。
接著他們衝進唱片行關掉《台灣之聲》,我不說話,因為那不是我的唱片行、我的CD。 後來他們阻止群眾抗議,我繼續並不說話,因為我也不在那個抗議隊伍裡。
此後他們抓走一個又一個異議人士,我還是不說話,因為我雖然有意見,也不是異議人士。
最後,他們奔向我而來,那時,還有任何人可以為我說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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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這樣的時刻,重要的不是國旗、不是標語,甚至圍不圍城也已無關緊要。
但相信民主相信自由的每個人,都應該以自己的方式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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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笨總統上一堂人權課 林健正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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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名嘴朱成志在萬寶投顧的期刊中發表一篇標題為「幫笨總統上一堂信用交易課」的文章,金管會以內文錯引數據,誤導市場為由,對朱成志施以暫停執業一個月處分。對於投顧分析師引用數據錯誤受罰,過去政府部門未曾有過如此的案例,可說是空前的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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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質疑,馬英九當選總統後,包括朱成志在內的多名投信投顧分析師一致看好台股後市萬點以上,結果台股自今年五二○後一路狂跌,並未見金管會以「誤導市場」為由對這些分析師開鍘處罰?朱成志到底是因寫錯數字或是因為「笨總統」三個字而挨罰?媒體有關股市的錯誤報導比比皆是,為何獨獨針對朱成志一人?若朱成志案是馬政府上台以後處理類似案件的通則,那麼請問馬政府要把台灣的言論、出版自由帶到何方?就朱成志案而言,如果把金管會換成檢調單位,這就是所謂的「選擇性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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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上任半年來,政府禁止人民穿著倒馬的衣服在總統府附近散步,要求中央通訊社的記者配合報導,禁止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拿國旗、集會遊行及播放台灣之歌,幾次大型的街頭遊行都是把人民當做嫌疑犯看待,佈滿警力在現場錄影搜證,以選擇性的辦案羅織罪名迫害異己,當面嗆馬總統即遭警察毫不留情的強制驅離,甚至有民眾嗆法務部長而被抓到警察局問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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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馬政府半年與扁政府八年相比,台灣人權狀況如何,想必大家心裡有數。為維護台灣自由人權所做的努力,總結一句話,馬真是不如扁,笨馬也永遠不知自己臉長。因此,不但朱成志先生要幫「笨總統」要上一堂信用交易的課,大家更應該幫「笨總統」加上一堂人權保障的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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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國立交通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教授)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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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死捍衛正當法律程序 洪英花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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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即對人民基本權的違憲侵害:我國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即在維護國家法律秩序,保障基本人權,實現憲法所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刑事程序之任務不只在發現真實,且必須維護憲法所保障犯罪嫌疑人之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唯有在保障人權的原則下,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追求偵查與審判之公平性,社會正義乃得以實現。程序正義乃法治國家刑事程序中不容抹滅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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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無罪推定原則衍生的犯罪偵查不公開程序,乃為兼顧偵查成效與人權保障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定「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即偵查秘密原則,凡偵查行動及偵查內容均不得對外透露,以免消息走漏,發生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偽證,尤應防止媒體得知,造成輿論審判,嫌疑人名譽遭受莫大損失,被調查人若為商業公司,導致財務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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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秘密偵查原則:秘密偵查原則,乃維護人權的普世價值,部長縱容相關人士在偵辦相關案件期間內放消息給媒體,經外界質疑後,遲至九十七年十月間始發出函件,要求特偵組自己調查內部洩密及查辦媒體供出消息來源,是否藐視人權及程序正義?並違背法律人自律、反求諸己之道?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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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審先判,踐踏人權:部長縱容洩密者放消息給媒體,恐有誤導閱聽大眾之虞,造成輿論審判,而「法官是人,不是神」更是閱聽大眾,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還沒有被起訴前,大量接收閱聽內容後,如何能夠確保未來審判程序之純潔與公正?在刑事程序中,被告人權應受保障與尊重,乃法治社會顛撲不破之理,如被告在法庭,不得拘束其人身自由,蓋為避免被拘束之形貌,誤導法官或陪審團先入為主,造成胸有定見之誤判。洩密者是否該受嚴正之制裁?洩密者所導致相關當事人之人權危害,如何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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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干預司法,法律不容:部長上節目大談個案,並發新聞稿承認「法務部僅就司法行政有關之司法互助部分向院長提出報告」以上所為,有無涉及偵查應秘密之事項?案件當頭,司法行政有無謹守分際,僭行干預司法?
.
五、社會責任—誓死捍衛正當法律程序:一般社會大眾、媒體對法治認識不清,尚可理解,今因為偵查秘密原則未被嚴守,正當法律程序失守,危及台灣法治,整個社會氛圍陷入人權法治危機之境地,司法行政監督完全停擺,部長上電視大談個案,更是破歷任部長之風骨與堅持,部長是否應拿出過去援助弱勢族群的熱情,擔負起法治教育領航者的社會責任,引咎下台以挽救台灣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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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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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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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6日 星期日
台灣司法已死?邪痞者梟叫狼嗥、正義遭政治綁架,連外國人都看不下去,我們還要容忍?
台灣司法已死?邪痞者梟叫狼嗥、正義遭政治綁架,連外國人都看不下去,我們還要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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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首惡, 社會的亂源,就是嘸法嘸天的邪惡私法人員,這些領台灣人民血汗錢的公僕,竟然惡奴欺主,跑到人民頭上拉屎的,邪痞者梟叫狼嗥、正義遭政治綁架, 歷史會記下牠們的!!,牠們的親人、師友..都應該為此事感到羞愧,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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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應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如今司法竟成為政治奴僕,充當馬英九遂行政治打壓迫害的工具,進行藍、綠有別的選擇性辦案,那麼,司法非但不是正義的防線,更淪為屠宰正義的劊子手! 真應了許水德說的: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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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有罪在身 檢察官有罪在心,許多邪惡黨國司法官,心中只有立場嘸法律,公然踐踏司法,面對藍綠時,兩種嘴臉,兩套標準,只有台支權貴價值,無法無是非,讓司法正義淪喪,已超越霉體妓者,成為社會亂源,台灣的首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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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按呢,看你beh按怎? . 2008/11/14, 週五 . 綠色短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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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李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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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太太生美koh少年款,有兩個囝仔teh讀國民學校,無熟似e5人一定m7知影伊已經三十歲ah。早前警察來查戶口會使入來厝內坐。有一工,警察戶口查了m7走,一直阿佬林太太生得美。林太太一再拜託警察出去,警察攏teN3無聽tioh8。林太太最後氣起來講:你若koh m7出去,我beh報警察哦!無想tioh8警察豬哥面夯起來,笑到嘻嘻叫講:我就是警察!有啥代誌ka7我講就好。保護人民e5警察按呢,林太太煞m7知beh按怎,目屎直直流,be7曉講半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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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總統就任到今都猶未兩百工,國民黨就藉tioh8追查前總統阿扁e5國務機要費涉嫌貪瀆,掠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阿扁總統妻舅吳景茂、吳淑珍夫人特別助理蔡銘哲以外,續落去十月十五掠前內政部長余政憲、二七掠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二九掠嘉義縣長陳明文、三十一掠前國安局秘書長、前行政院副院長邱義仁、十一月初四掠雲林縣長蘇治芬、初九掠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引起外國包括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白樂崎、美國傳統基金會學者譚慎格等二十外位學者e5關心。In認為檢察官所採取e5法律程序有嚴重缺失,有幾位猶未起訴就覊押禁見,違反人身保護及正當法律程序、公義及法治。檢察官辦公室真明顯將相關不利被告e5消息透露ho7媒體,chit種「透過媒體辦案」e5方式,違反司法程序e5基本標準。In講in m7愛看tioh8台灣辛苦拼來e5民主陷入chit款e5困境,而且台灣e5國際形象ma7會受重嚴重傷害,台灣應該向前邁進,無應該倒退lu轉去戒嚴烏暗時代e5不公及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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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上任che半年來司法所辦e5攏是綠e5無藍e5,連ka7阿扁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起訴e5檢察官陳瑞仁都會煩惱講,檢察系統應該避免「辦案群組化」,干taN辦某一色e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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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阿扁前總統hong收押、銬手銬chit件代誌,十一月十二,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AIT)處長楊甦棣表示,台灣司法問題伊無beh評論,不過伊講:向望這件代誌會得透明、公平、公正處理,按呢會加強全球對台灣民主發展e5信心。尾仔伊加一句話講:相信台灣及美國e5法律仝款,一個人猶未判罪以前,攏ma7假定伊是一個無罪e5人。聰明e5台灣人你敢聽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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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前總統以及蘇治芬縣長一陣人,未起訴未判刑就先銬手銬、收押起來,就是beh侮辱in e5人格。等到法官判in無罪,in e5人格已經死gen7-gen7 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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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講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問題是:若是司法凌遲你、蹧躂你,你除了目屎直直流以外,你beh按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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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首惡, 社會的亂源,就是嘸法嘸天的邪惡私法人員,這些領台灣人民血汗錢的公僕,竟然惡奴欺主,跑到人民頭上拉屎的,邪痞者梟叫狼嗥、正義遭政治綁架, 歷史會記下牠們的!!,牠們的親人、師友..都應該為此事感到羞愧,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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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應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如今司法竟成為政治奴僕,充當馬英九遂行政治打壓迫害的工具,進行藍、綠有別的選擇性辦案,那麼,司法非但不是正義的防線,更淪為屠宰正義的劊子手! 真應了許水德說的: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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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有罪在身 檢察官有罪在心,許多邪惡黨國司法官,心中只有立場嘸法律,公然踐踏司法,面對藍綠時,兩種嘴臉,兩套標準,只有台支權貴價值,無法無是非,讓司法正義淪喪,已超越霉體妓者,成為社會亂源,台灣的首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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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按呢,看你beh按怎? . 2008/11/14, 週五 . 綠色短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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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李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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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太太生美koh少年款,有兩個囝仔teh讀國民學校,無熟似e5人一定m7知影伊已經三十歲ah。早前警察來查戶口會使入來厝內坐。有一工,警察戶口查了m7走,一直阿佬林太太生得美。林太太一再拜託警察出去,警察攏teN3無聽tioh8。林太太最後氣起來講:你若koh m7出去,我beh報警察哦!無想tioh8警察豬哥面夯起來,笑到嘻嘻叫講:我就是警察!有啥代誌ka7我講就好。保護人民e5警察按呢,林太太煞m7知beh按怎,目屎直直流,be7曉講半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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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總統就任到今都猶未兩百工,國民黨就藉tioh8追查前總統阿扁e5國務機要費涉嫌貪瀆,掠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阿扁總統妻舅吳景茂、吳淑珍夫人特別助理蔡銘哲以外,續落去十月十五掠前內政部長余政憲、二七掠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二九掠嘉義縣長陳明文、三十一掠前國安局秘書長、前行政院副院長邱義仁、十一月初四掠雲林縣長蘇治芬、初九掠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引起外國包括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白樂崎、美國傳統基金會學者譚慎格等二十外位學者e5關心。In認為檢察官所採取e5法律程序有嚴重缺失,有幾位猶未起訴就覊押禁見,違反人身保護及正當法律程序、公義及法治。檢察官辦公室真明顯將相關不利被告e5消息透露ho7媒體,chit種「透過媒體辦案」e5方式,違反司法程序e5基本標準。In講in m7愛看tioh8台灣辛苦拼來e5民主陷入chit款e5困境,而且台灣e5國際形象ma7會受重嚴重傷害,台灣應該向前邁進,無應該倒退lu轉去戒嚴烏暗時代e5不公及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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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上任che半年來司法所辦e5攏是綠e5無藍e5,連ka7阿扁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起訴e5檢察官陳瑞仁都會煩惱講,檢察系統應該避免「辦案群組化」,干taN辦某一色e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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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阿扁前總統hong收押、銬手銬chit件代誌,十一月十二,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AIT)處長楊甦棣表示,台灣司法問題伊無beh評論,不過伊講:向望這件代誌會得透明、公平、公正處理,按呢會加強全球對台灣民主發展e5信心。尾仔伊加一句話講:相信台灣及美國e5法律仝款,一個人猶未判罪以前,攏ma7假定伊是一個無罪e5人。聰明e5台灣人你敢聽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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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前總統以及蘇治芬縣長一陣人,未起訴未判刑就先銬手銬、收押起來,就是beh侮辱in e5人格。等到法官判in無罪,in e5人格已經死gen7-gen7 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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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講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問題是:若是司法凌遲你、蹧躂你,你除了目屎直直流以外,你beh按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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